站内消息:
财经要闻
注意!丢失发票不需登报,但处理不好罚3万,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2019-08-05 来源: 平凡的会计人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上述条款没有要求发票丢失什么时限内“登报声明作废”,所以实务中,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也不好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中央、国务院关“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丢失发票还没有来得及登报声明作废的,都可以不登报了(仅个人理解)。
——关注发票丢失不需要登报声明,不需要关注发票开具时间,可能2018年开具的发票,2019年8月份丢失,也不需要登报声明。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评审请加林老师微信13711174084
4.丢失记账联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挂失办理材料:
3.记账
4.政策参考
四、丢失非防伙税控系统发票 五、丢失防伪税控设备 六、丢失发票的处罚
1.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如果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被扣减一定的分数。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3分/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